| 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生猪定点屠宰试点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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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24 16:27 文章来源:镇雄县商务招商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乡镇生猪定点屠宰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全县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开展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着“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按照“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要求,先在泼机镇、塘房镇、赤水源镇、中屯乡推行生猪定点屠宰试点,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力争在2年内使全县乡镇实现生猪定点屠宰。
二、试点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按规定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且必须经检验检疫合格,严格禁止跨区域销售。
三、试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及生猪产品市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商务招商局负责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畜牧部门负责安排检疫人员到定点屠宰点进行现场检疫。
四、试点乡镇经批准建设的生猪定点屠宰点,由镇雄县人民政府统一颁发 “生猪定点屠宰点”标志牌,并向社会公示。
五、试点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点规划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商务招商局转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相应的屠宰场地及生猪屠宰设备;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符合环保要求;
(五)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地。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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